本标准适用于造纸、化工、建材、橡胶、陶瓷、畜牧及制造镁砂用的轻烧镁粉。轻烧镁粉
6.1 成品每批的重量不大于120t 。
6.2 测定粒度的样品应在组批前进行采样,化学分析的样品应在组批后进行采样。小袋 (25kg) 每20袋取一个份样,每个大袋 (1000kg)取一个份样。
将取得的粒度样品充分混匀后,点取10~20g测定粒度。混匀后的化验样品缩分为200g送化验室进行分析。
6.3 检验结果如有某项化学成分不合格或异常,则在同一批产品批量中重新取双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复验一次,以复验结果为该批产品的最终检验结果。